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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要求各地加強對海洋館和水族館等展館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和展演行為, 切實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農業部於2010年9月2日下發《關於加強海洋館水族館等展演場館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10]36號)。 《通知》要求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 切實加強管理, 努力規範水生野生動物展演行為。
一是依法加強海洋館、水族館等場館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管理。 海洋館、水族館等展演場館開展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等利用特許活動, 必須向國家或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通過農業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專家評估, 按規定領取利用特許證件後, 才能開展有關活動。 新建以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為主要目的的展演場館, 事前應當向國家或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交建設方案和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可行性論證報告, 並通過農業部瀕科委專家評估。 沒有通過評估的, 建成後不得開展水生動物馴養、展演等特許利用活動。
二是組織對海洋館、水族館等場館進行全面清查整頓和評估。 清查評估分自查、專家現場核查及全面評估三個階段。 各展演場館要立即停止水生野生動物與觀眾零距離接觸、虐待性表演、違規經營水生野生動物產品等各種不當行為。

三是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職責, 切實加強海洋館、水族館等場館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監督管理, 依法嚴厲查處未經許可開展水生野生動物展演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已領取特許利用許可證, 但未通過專家評估的展演場館, 限期進行整改。 到期仍不能通過評估的, 依法吊銷其許可證件, 不得再從事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
四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加強行業自律, 努力提高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水準。 要積極發揮海洋館、水族館等海洋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救護網路成員單位在水生動物救護及科普宣傳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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