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出探親, 將自己心愛的小狗寄養在寵物店內, 竟被他人領走。 在身心受到打擊的情況下, 楊女士一紙訴狀將寵物店老闆告上法庭, 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 閔行區法院作出寵物店老闆陳先生賠償顧客楊女士1500元並精神損失費200元, 同時返還寄養費100元的一審判決。
楊女士飼養了1條“吉娃娃”寵物狗。 因為外出探親, 她將狗寄養在陳先生開設的寵物用品店。 去年7月28日寄入, 9月20日取回, 十分順暢。 9月24日, 楊女士因外出再次將“吉娃娃”寄養, 未簽訂書面合同,
楊女士說, 5年前購買這條狗時花了1300元, 而陳先生只願賠1500元。 5年中自己花費的愛心及錢款與陳先生的賠償數額有很大差距。
陳先生辯稱, 第1次楊女士將“吉娃娃”狗寄養, 支付了寄養費532元。 第2次寄養時, 不慎丟失。 他對“吉娃娃”品種的狗市場價格比較清楚, 且有其他同行的證明, 均顯示目前市場上同類型狗的價格為500元左右, 現楊女士提出的訴請畸高, 願意賠償實際價值損失500元, 並給予200元的精神損失費。 楊女士提出退還寄養費用,
法院認為, 楊女士將狗寄養至寵物店, 陳先生負有妥善飼養及管理之責。 因陳先生未能交還寄養物, 應承擔相應的財產損害賠償之責。 陳先生稱狗于2009年10月8日被他人領走的陳述, 並無相應證據證明, 不予採信。 關於狗的價格, 因品種純度不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 而本案中的“吉娃娃”已丟失, 事實上也無法確定純度, 從均衡雙方利益的角度考慮, 兼顧雙方對於狗的價值的陳述以及寵物狗本身的特殊性, 酌定陳先生賠償1500元。 楊女士主張精神損失費, 並無相應法律依據, 但考慮到陳先生願賠償精神損失費200元, 故對該數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