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 法官指出, 32歲的李念龍虐貓時, 仍就讀台大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博士班, 竟全然欠缺慈悲、惻隱之心, 無視動物也有害怕、恐懼、痛苦等生理及心理的感官知覺。 對不具任何反抗、回避能力的幼貓,
法官指出, 李念龍在一審時, 曾當庭表示“不管審判長判我有罪無罪, 我都會好好反省自己將來要走的路”, 足見他並非毫無反省、悔悟之心。
至於李念龍未來是否須入監服刑, 或易科罰金36萬元, 甚至改罰“義務勞動”, 法官認為, 均應由檢察官依法定職權來決定。 如獲易科罰金36萬元, 也創下《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的最高罰金。
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獲悉後強調, 二審法官撤銷一審判決, 輕判6個月刑徒, “難道是因為認為他所傷害的, 只是動物的生命嗎?”如果法官輕判的原因, 是因為李念龍已有悔意, “我們樂見他日後以實際行動, 展現他對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