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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挺身護小狗被咬傷

公園裡遛狗時, 市民齊某的小狗遇上了高某的大狗。 小狗興沖沖地找大狗玩, 不料, 大狗翻臉, 瞬間將小狗撲倒撕咬……齊某趕忙沖過來用身體擋護自家的小狗, 結果, “狗咬狗”升級成了“狗咬人”, 官司打到了白下區法院。

去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 市民齊某和往常一樣, 帶著自家的小狗來到瑞金北村公園, 悠閒地遛著狗。 過了一會兒, 齊某鬆開狗鏈, 自己去健身器械前鍛煉, 也給了小狗“自由活動”的空間。

這時, 另一位市民高某牽著自家的大狗也來到公園。 小狗看到了同類, 興奮得很, 連吠數聲後, 就沖到大狗面前找它玩耍。

哪知, 大狗並不樂意, 立即翻了臉, 一瞬間就將小狗撲倒, 並撕咬起來……在一旁鍛煉的小狗主人齊某見到這情形, 心一下拎到了嗓子眼!在情急之下, 齊某根本沒多想, 沖過去, 用自己的身體擋護小狗。 而此時, 大狗雖被主人拴著鏈子, 但也明顯失控, 冷不防地咬傷了齊某的背部。

經醫院治療, 齊某花費了2700元醫療費, 對此, 雙方協商未果, 後齊某訴至白下區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1萬餘元。 當了被告, 大狗主人高某覺得冤枉:“我領了狗證, 合法養狗, 而且在遛狗過程中始終拴著狗, 倒是齊某自己沒有拴狗”, “我肯定沒有責任, 不同意賠償”。

經審查, 齊某、高某飼養的狗均有狗證。 法官認為, 事發時, 齊某未能拴住狗,

當兩狗撕咬時, 其無法用狗鏈將狗分開, 採取以身體護狗的辦法, 後被大狗咬傷, 所以, 齊某本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就本案而言, 大狗是被拴著的, 但仍未能控制住, 以至於接連發生狗咬狗、狗咬人的事故, 主人高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法官耐心調解, 最終, 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高某一次性賠償齊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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