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殺狗令”時有耳聞, 審視其出臺的背景無不有一個宏大的命題在支撐。 思南縣當然也有一個主題, 那就是“創衛”。
“殺狗令”所顯現的功利思維明確無誤地告訴我們:狗作為生命的一種存在, 永遠是人的生命的附屬品。 “殺狗令”, 讓筆者想起了曾經流傳的一首小詩:人在太平的時候把狗當成寵物當成寶貝當成知己當成小丑人在饑餓的時候把狗當成冷盤當成熱狗當成燉肉做成臘腸人在窮困的時候把狗當成負擔當成累贅當成小偷可以遺棄人在疾病的時候把狗當成傳染源當成傳染途徑拿來打殺。
這首小詩對人類對待狗的態度進行了逼真刻畫, 也揭示出了人類遠遠沒有把狗當作生命存在的現實。 生或者死, 一切都隨著人的利益而轉移, 一切隨著人的高興而改變。
學者施懷哲在其所著的《敬畏生命之倫理學》中說, 一個人遵從這種衝動, 去幫助所有他能夠幫助的生命, 並且畏懼傷害任何活著的生靈, 這個人才是符合倫理的。
對於這個“殺狗令”, 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第一, 有沒有為養狗者考慮過殺狗的後果, 有沒有考慮過養狗者的過激反應, 有沒有制定相應的措施?第二, 除了“殺”這一辦法以外, 還有沒有更科學、合理的辦法?
一個人如果僅僅捍衛的是我們同類的利益, 那麼,
動物權利的當代辯護者雷根曾指出, 在對待動物方面, 我們所犯的根本性錯誤是, “允許我們把動物當作我們的資源來看待。 只要我們接受了動物是我們的資源這種觀點, 那麼, 其餘的一切都將註定是令人可悲的。 ”
不論出於什麼目的, 我們都不能認為人的利益比動物重要, 不能讓動物的生或者死, 一切隨著人的利益而轉移, 一切隨著人的情緒而改變。 這是理性看待“殺狗令”應有的態度。
“殺狗令”是以人的福利來衡量動物福利的惡例。 對此, 我們應有的反思姿態, 在筆者看來, 就是動物的權利需要保護, 並且不應作為客體保護, 而應作為主體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