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 賴家3兄弟均被判4年有期徒刑, 並要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21萬餘元, 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是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誤殺黑狗引起糾紛
賴家3兄弟, 泰順人, 在溫多年。 他們在市區魚鱗浹經營服裝加工。 今年4月的一天, 賴家老三的丈母娘在服裝加工場附近被狗咬了。
賴家兄弟準備了打狗棒想除掉這條惡狗。 4月7日中午, 他們看到一條閒逛的黑狗, 當即用亂棍將其打死。
不想黑狗是鄰居劉家的, 不是此前傷人的惡狗。 當日下午, 劉某叫來10多人到賴家討說法。 劉稱, 此狗與他感情甚好, 無辜遭殺, 痛心萬分, 要賠5000元。 賴家兄弟只願意賠償300元。
賠償談不攏, 劉某一方圍毆賴家兄弟, 賴老大頭破血流。 見此, 賴家3兄弟拿起鐵棍、木棒反抗, 一路窮追, 劉某一方逃至一菜地, 菜地邊有條河, 隨後劉某等10多人紛紛跳河,
法官問賴老二:“為什麼人家跳到河裡了, 還要扔泥塊?有沒有想過砸中的後果?”
“沒有, 好像也沒砸中。 ”
這時, 河中有人叫喊著:“救命, 救命。 ”兩個人在水中沉浮掙扎。 賴老二、賴老三趕緊下河救人, 救起其中一人, 另一人穀某不幸溺亡。
律師提出無罪辯護
賴家兄弟因遭圍毆而持械追打, 才造成這樣的結果。 辯護律師認為, 3兄弟不構罪, 請求宣告無罪。 3位辯護律師的觀點分別歸納如下:
第一位辯護律師:谷某等人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路逃跑或躲入民房。 選擇跳河不是追趕行為引起。 事後, 賴家兄弟又積極救人, 不能因為沒有救起穀某就要負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試問, 如果看到了小偷, 你追還是不追?追了,
第二位辯護律師:穀某等人跳河, 賴家兄弟無法預測, 也無法阻止。 谷某的死與賴家兄弟沒有直接關係。 穀某之死是自身因素與外界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1、天冷, 水溫低, 增加危險;2、河面很寬, 水混濁, 遊到對岸有難度;3、穀某逃跑中消耗了大量的體力;4、穀某在河中被他人糾纏, 耗盡體力。
第三位辯護律師:在開庭前, 我特意到事發地查看比對, 現場是一片空曠的菜地, 比足球場還大, 半島形狀。 谷某等人完全可以在菜地迂回逃跑, 並非無路可逃。 表面上看, 賴家兄弟的追趕和擲泥塊的行為與穀某的死亡存在著前後的關係, 但被告人的“追”並不必然帶來被害人的“跳”。
法院認為應擔刑責
法院審理認為, 賴家兄弟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證人證言, 均認為穀某等人逃到菜地時, 前面只有一條河, 並無其他通向外面的路可選擇。 為擺脫追趕和避免受到傷害, 這幫人情急之下選擇跳河。 被告人作為成年人應該可以預見穀某等人在逃跑中消耗了部分體力, 見到扔來泥塊, 只能是讓穀某等人更加慌張, 並拼命遊往對岸, 極有可能因體力不支而溺水。 因此, 賴家兄弟的追趕、扔泥塊與穀某的跳河、溺水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說,
考慮到賴家兄弟曾跳河施救,
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可推定他們主觀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方有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
而是一種過失,
因此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認定較為妥當。
鑒於被害方就此案起因存在過錯,
對賴家兄弟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