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 江某的博美犬跑到鄰居陳某家中, 與陳某的金毛杜賓犬發生廝咬, 博美犬為此受傷。
博美犬先後在三家動物醫院治療, 共花去治療費6000余元, 陳某支付了600餘元後沒有再為此狗付治療費。 江某將陳某告上法庭, 要求陳某賠償她為醫治小狗所花的醫療費、其本人的誤工費、交通費等。
陳某則認為江某的狗被咬的責任在江某, 因為狗需要拴鏈並且由狗的主人牽引, 而江某的狗當時處於放任狀態。
大興法院紅星法庭經審理, 判決陳某賠償江某為醫治小狗所花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共1700多元。
法官解讀
劉軍法官:江某與陳某作為狗的主人應遵守本市養犬的有關規定, 江某對自己飼養的狗未盡看管義務, 致使它脫離監管, 跑到陳某家中與陳某的狗發生廝咬並受傷, 對此事件的發生江某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陳某養的狗屬於在居民區禁養的烈犬, 所以陳某對事件的發生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所以對江某的訴訟請求, 其中合理部分陳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