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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美容遭勒死 主人索要賠償

李小姐帶著寵物貴賓犬到周某經營的寵物店裡做美容。 周某將貴賓犬放上美容架並用繩子固定好就去接待其他客人。 貴賓犬被繩子捆綁後蹦跳, 從架子上掉落後被繩索勒死。 事後, 李小姐要求周某賠償一條同樣顏色的寵物貴賓犬, 同時兩人簽了賠償協定, 協定中周某承諾先付給李小姐5000元押金, 10月之前賠償李小姐一隻“一模一樣”的貴賓犬, 否則押金全歸李小姐, 並再付3000元賠償金。 一個月後, 周某尋得的貴賓犬不能讓李小姐滿意, 經協商不成, 周某訴至法院,

要求李小姐返還5000元押金。

【法院調解】

最終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定, 鑒於確系店主周某粗心大意導致貴賓犬被繩子捆綁窒息而死, 周某自願賠償李小姐人民幣5000元, 李小姐表示接受並不再追究另需支付3000元的約定。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消費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爭議焦點有二:其一是,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遭受財產損失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其二是, 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損失達成的賠償協定是否有效?

關於第一點, 筆者認為, 首先, 李小姐帶著寵物犬到周某經營的寵物店進行美容, 雙方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係。 李小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要求周某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李小姐作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 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到損害的權利, 寵物犬雖然是活的生命體, 但也屬於李小姐的個人財產, 當其合法財產性權益受到侵害時, 依法享有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其次, 周某處於經營者和服務者的地位, 理應對李小姐的財產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由於周某在保障顧客財產安全方面存在著服務瑕疵, 對被告的寵物犬死亡的結果存在過錯, 屬於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致使消費者的財產權受到侵害, 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第二點, 李小姐與周某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賠償協定,

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屬於合法有效的,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 實踐中無法找到完全“一模一樣”的寵物, 協定約定的目的不能實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周某與李小姐在賠償協議中對於賠償一條“一模一樣”的寵物犬的約定屬於事實上的履行不能, 所以李小姐可以按照其實際的損失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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