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包裝必須貼有標籤, 注明“獸用”字樣並附有說明書。 說明書的內容也可印在標籤上。 標籤或者說明書必須注明商標、獸藥名稱、規格、企業名稱、位址、批准文號和產品批號、劇毒藥標記, 寫明獸藥主要成分及含量, 用途、用法與用量、毒副反應、適應症、禁忌、有效期、注意事項和儲存條件等。
(1)獸藥批准文號的有效期為五年, 期滿前六個月內, 獸藥生產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再註冊。 原獸藥批准文號期滿後即行作廢。 如生產企業繼續生產原批准文號的產品, 其生產的獸藥產品即視為假獸藥,
(2)產品批號是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位或字母加數位。 一般由生產時間的年月日各二位元陣列成, 但也有例外。 相當一部分獸藥規定了有效期, 有效期從生產日期(以產品批號為准)算起, 超過了有效期即為過期獸藥。
檢查內包裝上是否附有檢驗合格標誌, 包裝箱內有無檢驗合格證。 用瓶包裝的應檢查瓶蓋是否密封, 封口是否嚴密, 有無鬆動現象, 檢查有無裂縫或藥液釋出。
(1)片劑:外觀應完整光潔、色澤均勻,
(2)粉針劑:主要觀察有無粘瓶、變色、結塊、變質等, 出現上述現象不能使用。
(3)散劑(含飼料添加劑):散劑應乾燥疏鬆、顆粒均勻、色澤一致, 無吸潮結塊、黴變、發粘等現象。
(4)水針劑:外觀藥液必須澄清, 無混濁、變色、結晶、生菌等現象, 否則不能使用。
(5)中藥材:主要看其有無吸潮黴變、蟲蛀、鼠咬等, 出現上述現象不宜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