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飼養了一條狼狗, 一家人愛如珍寶, 不想孩子遛狗時把狗弄丟了, 全家到處尋找, 終於打聽到狗的下落, 原來是一位好心的孫先生把狗收留了, 狗在這期間還生了病, 孫先生送到寵物醫院看了好幾次病。
孫先生見到楊先生後, 如釋重負, 提出楊先生把他墊付的狗食費用和醫藥費三千元還給他, 就可以把狗領走了。 可楊先生不樂意了, 說“你把我的狗還我, 怎麼還要錢啊?”孫先生說:“難道你不該出你的狗花費的錢嗎?!”兩人不歡而散。
楊先生把狗領走後一個月過去了, 一直不理睬孫先生,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 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 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孫先生作為拾得人, 為狗所花銷的食物費用和醫藥費均屬保管狗的必要費用, 理應由狗主人楊先生返還給孫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