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日前據外媒報導, 維州Springvale的Vu Ho為了保住自己的寵物羊Baa, 不惜上訴至維州的最高法院。 Ho將在最高上訴法院(Supreme Court of Appeal)上為自己辯護。 自從Dandenong市府命令他把Baa移出其住所後, 這是Ho留住Baa的最後一次機會了。
Ho已經與Baa共同生活了11年。 他說, 它是家庭寵物, 不是農場裡的動物。 2012年年初, 這位56歲的技工在接受《先驅太陽報》的採訪時表示, 對於他來說, Baa已經像“一個妹妹, 或孩子”, 因此他無論如何也要保住它。 “從一開始我就沒把它當成動物看, 我從車間割草回來給它吃。 漸漸地, 它就成了我的寵物, 成為了家庭的一份子。 它就像我的一個孩子。 我得照顧它, 關心它的福利。 ”
Ho稱, 他將Baa養在車間和住宅附近的後院裡。 但是Greater Dandenong市府的地方執法官卻於去年2月25日給他開了一張220元的罰單, 稱他在“少於半公頃的土地內飼養家畜”。 他為留住Baa打了數場官司, 如今訴訟費已經累至逾15萬元。 法庭獲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