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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防治魚病效果不佳的原因

使用藥物防治魚病過程中, 常常發生效果不佳, 甚至魚類疾病更嚴重而導致死亡的現象。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藥物失效:魚病防治用藥, 平時, 藥物應按規定妥善保管, 超過保質期的藥物避免使用。 一般的水族用藥,在下藥後都要避光,這很重要,太強的光線會增加藥的毒性,或矢去原有的藥性.

水質過肥過老, 降低藥效:有些藥物如含硫酸酮的藥, 按常規使用時會與水體中的豐富有機質、礦物質等發生反應而被消耗, 從而降低防治效果。

病原具抗藥性:魚類病蟲害對藥物長期的襲擊會產生抗藥反應,

尤其對同一種藥物反復使用, 抗藥性的增強更為明顯。 在藥物使用過程中各種藥物交替使用是解決這一問題簡單而有效的方法。 有些藥物如抗菌素, 如果經常使用就可能產生抗藥性。

用藥量不足或過量:用藥前水體體積計算與稱藥量不准是造成用藥不足與過量的主要原因。 藥量不足時缸水達不到所需濃度, 造成防治效果不佳。 想快速將魚病治好,一次下的藥量過多時會超出魚類忍受限度, 造成魚體損傷或死亡。

用藥療程不足:有些魚病在使用藥物一個療程後並不能起到滿意的效果, 而需要使用兩個或更多個療程。 若療程不足, 病蟲害殺滅不徹底, 就會出現治癒率低或該病再次復發現象。

不能”見好就收” 給病魚用藥後, 一見魚的病情好轉就停止用藥, 使病原體消滅不徹底, 會更加重病魚的病情。 一般應持續用藥一段時間, 防止病情反復.

藥物溶解不完全:固體藥物要按要求充分溶解, 不能有顆粒或塊狀物存在, 以免被魚體誤食致死, 同時水體也達不到規定濃度, 病原體未能殺死。

未對症下藥:盲目亂投藥是防治魚病的大忌。 這樣既達不到防治病害的目的, 又會造成浪費, 甚至還會起副作用, 應在正確診斷的基礎上對症下藥, 並按規定的劑量和療程施藥, 用藥量過大, 可能導致中毒甚至死亡。

不能隨便聯合用藥 當用一種藥物治療魚病效果不佳時, 急於求成, 不顧藥物的特性,

想當然地把幾種藥物聯合使用, 形成“拮抗”效應, 藥物之間相互作用而失效, 有些甚至產生毒害物質, 造成中毒!用藥前應做好增氧、衝浪等防範工作, 用藥後12小時內要密切注意養魚的動態, 發現中毒、浮頭等異常情況, 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 不可用金屬器皿裝藥 氧化性強的魚藥易與金屬發生化學反應。 用金屬器皿裝魚藥, 藥的成分和性質都會發生變化, 輕則降低藥效, 重則發生毒副作用。  

不能頻繁更換藥物 用藥二、三次後, 見不到顯著的療效, 就急於更換另一種藥物。 任何藥物治病都有一個療程, 不瞭解藥物的特性, 頻繁換藥會失去治病最佳時期。 甚至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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