纈頏作用當兩種以上性質不同的漁藥混用時, 藥物間會產生反應, 降低效果。 例如, 敵百蟲遇堿即分解, 不能與生石灰等鹼性物混用。
水質過肥有些藥物按常規用量使用時, 會與水質中的豐富有機物或礦物質等發生反應而被消耗, 降低防治效果。
抗藥性魚類病蟲害對長期藥物的襲擊產生抗藥反應, 尤其是同一種藥物如果反復使用, 抗藥性增強更明顯。
用藥量不足計算水體體積不准和稱藥量不夠, 這種現象全池潑灑時常出現, 因為藥量不足, 池水達不到一定藥物濃度, 防治效果不佳。 所以不規則漁池體積測量計算一定要準確。
溶解(藥物)不完全潑灑藥物前要按要求用開水、溫水或冷水充分溶解, 潑灑的藥物不能有顆粒或塊狀, 以防藥物沒有充分溶解, 水體依然達不到規定濃度, 或藥物顆粒被魚誤食而致死。 如生石灰要化漿潑灑, 漂白粉不宜幹灑。 溶解藥要注意水溫, 如殺蟲中草藥要求溫度在60℃~100℃。
潑灑不均勻防治魚病藥物遍灑要均勻, 尤其是邊角容易被疏忽, 造成用藥不到的區域殺菌、殺蟲不徹底, 使魚病復發。
沒有對症下藥盲目投藥而不對症下藥是防治魚病的大忌。 這樣既達不到防治病害的目的, 又造成經濟浪費, 甚至還會起副作用。
用藥療程不足有的魚病一個療程並不一定能達到滿意的效果, 而要使用二個或三個甚至更多療程, 這要看病情的嚴重性和病情的長短。 如果療程不足, 殺滅病蟲害不徹底, 就會出現治癒率低或該病再復發的現象。
用藥過量與用藥不足相反, 用藥量過多, 超出魚類忍受限度, 反而會造成大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