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將家養的一條金毛犬“吉利”送去寵物俱樂部訓練, 不料愛犬在訓練中猝死。 心痛之余, 鄭先生將寵物俱樂部告上法庭, 索賠2萬餘元。 日前, 徐匯區法院對這起寵物糾紛作出判決, 寵物俱樂部賠償鄭先生購犬款1800元、犬糧款200元, 並退還訓練費2000元。
今年6月1日, 鄭先生夫婦將家養的一條14個月大的金毛犬“吉利”送去寵物俱樂部訓練, 本想學期45天后, 能領回一條服從指令、聰明乖巧的寵物犬。 然而, 6月7日上午, 鄭太太接到了寵物俱樂部打來的電話稱, 遛狗途中“吉利”突然倒地掙扎,
昔日活蹦亂跳的“吉利”怎麼會猝死?痛失愛犬的鄭先生向寵物俱樂部提出交涉。 經雙方協定, 寵物俱樂部允許鄭先生從指定的犬場選購一條金毛公犬作為賠償, 費用由寵物俱樂部承擔。 但後來雙方未能按約履行。 今年8月, 鄭先生一紙訴狀將寵物俱樂部告上法庭。
庭審中, 雙方圍繞兩個焦點爭執不下。
健康寵物為何猝死
鄭先生訴稱, 在送去俱樂部時, “吉利”還是活蹦亂跳的, 飼養員在目測檢查後也認可了“吉利”當時的健康狀況。 而“吉利”猝死後,
寵物俱樂部辯稱, 根據訓練記錄記載, 6月1日至6月7日, “吉利”的健康狀況都是好的, 其猝死實屬意外, 後經獸醫解剖系胃破裂, 因此俱樂部方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事後訓練師與鄭先生簽訂協定, 則只是為了息事寧人, 並未經過俱樂部認可。
是不是純種金毛犬
鄭先生向法庭提供當時買入“吉利”時的兩張收條, 內容分別為:“今收到純種金毛犬款貳萬貳仟元整。
而寵物俱樂部對原告鄭先生出具的收條及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稱不能以此證明“吉利”是純種金毛犬, 即使賠償也只能以非純種金毛犬的市場價約1000元為基礎。
法院認為, 原被告簽訂了《訓練合同》, 故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 雖然在《訓練合同》中對訓練犬發生意外等情形的賠償責任未作約定, 但在原告犬因故死亡後, 由俱樂部員工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補充協定, 該協定可視為被告的職務行為。 協議中, 雙方對訓練犬因突發病情猝死已予確認, 且被告承諾賠償原告,
至於賠償款, 應以原告送至被告處訓練的同類犬種的價格予以賠償。 由於犬類屬特殊商品, 即使同類犬種, 因血統、外形、犬齡等諸多因素而導致價格有較大差異。 原告欲證明送至被告處的訓練犬是純種金毛犬, 但僅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一份收條, 法院難以支援原告以與他人協定的購犬價要求被告賠償的請求。 訓練合同中曾約定“開課預付費2000元、犬糧自帶”, 據此推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培訓費預付款及犬糧。 現培訓合同未履行完畢, 被告應當退還原告所交費用, 對犬糧款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 由法院酌情判定。
(文中當事人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