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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在寵物俱樂部訓練時猝死

鄭先生將家養的一條金毛犬“吉利”送去寵物俱樂部訓練, 不料愛犬在訓練中猝死。 心痛之余, 鄭先生將寵物俱樂部告上法庭, 索賠2萬餘元。 日前, 徐匯區法院對這起寵物糾紛作出判決, 寵物俱樂部賠償鄭先生購犬款1800元、犬糧款200元, 並退還訓練費2000元。

今年6月1日, 鄭先生夫婦將家養的一條14個月大的金毛犬“吉利”送去寵物俱樂部訓練, 本想學期45天后, 能領回一條服從指令、聰明乖巧的寵物犬。 然而, 6月7日上午, 鄭太太接到了寵物俱樂部打來的電話稱, 遛狗途中“吉利”突然倒地掙扎,

訓練師正在通知獸醫趕來搶救。 鄭太太急忙聯繫鄭先生。 沒想到還沒等鄭先生夫婦趕到訓練場, 訓練師就又打來電話告知“吉利”經搶救無效已經死亡。

昔日活蹦亂跳的“吉利”怎麼會猝死?痛失愛犬的鄭先生向寵物俱樂部提出交涉。 經雙方協定, 寵物俱樂部允許鄭先生從指定的犬場選購一條金毛公犬作為賠償, 費用由寵物俱樂部承擔。 但後來雙方未能按約履行。 今年8月, 鄭先生一紙訴狀將寵物俱樂部告上法庭。

庭審中, 雙方圍繞兩個焦點爭執不下。

健康寵物為何猝死

鄭先生訴稱, 在送去俱樂部時, “吉利”還是活蹦亂跳的, 飼養員在目測檢查後也認可了“吉利”當時的健康狀況。 而“吉利”猝死後,

寵物俱樂部並未提供死亡原因, 也未作解剖, 甚至拒絕返還訓練費和犬糧款。 在鄭先生多次強烈要求下, 俱樂部才由訓練師代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 承諾讓鄭先生到指定的犬舍購買一條公犬作為賠償。 但協定簽訂後, 被告拒絕履行協議, 不願代為購買價值約2.5萬元的金毛犬。

寵物俱樂部辯稱, 根據訓練記錄記載, 6月1日至6月7日, “吉利”的健康狀況都是好的, 其猝死實屬意外, 後經獸醫解剖系胃破裂, 因此俱樂部方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事後訓練師與鄭先生簽訂協定, 則只是為了息事寧人, 並未經過俱樂部認可。

是不是純種金毛犬

鄭先生向法庭提供當時買入“吉利”時的兩張收條, 內容分別為:“今收到純種金毛犬款貳萬貳仟元整。

”“鄭從潘處購買一條純種金毛犬, 價格為2.5萬元, 潘於2008年7月19日收到鄭2.5萬元。 ”以此證明鄭先生的“吉利”是純種金毛犬, 以及索賠2.5萬元犬款的依據。

而寵物俱樂部對原告鄭先生出具的收條及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稱不能以此證明“吉利”是純種金毛犬, 即使賠償也只能以非純種金毛犬的市場價約1000元為基礎。

法院認為, 原被告簽訂了《訓練合同》, 故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 雖然在《訓練合同》中對訓練犬發生意外等情形的賠償責任未作約定, 但在原告犬因故死亡後, 由俱樂部員工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了補充協定, 該協定可視為被告的職務行為。 協議中, 雙方對訓練犬因突發病情猝死已予確認, 且被告承諾賠償原告,

因此被告理應對原告犬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款, 應以原告送至被告處訓練的同類犬種的價格予以賠償。 由於犬類屬特殊商品, 即使同類犬種, 因血統、外形、犬齡等諸多因素而導致價格有較大差異。 原告欲證明送至被告處的訓練犬是純種金毛犬, 但僅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一份收條, 法院難以支援原告以與他人協定的購犬價要求被告賠償的請求。 訓練合同中曾約定“開課預付費2000元、犬糧自帶”, 據此推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培訓費預付款及犬糧。 現培訓合同未履行完畢, 被告應當退還原告所交費用, 對犬糧款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 由法院酌情判定。

(文中當事人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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