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貓——沉思一
我們的生態文明立法尚有欠缺。 “虐貓”事件被曝光後, 儘管當事人受到了輿論的普遍譴責, 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機構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虐貓——沉思二
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法律理性的體現。 法律責任是法律對違法者施加的不利後果, 由於法律責任對責任人來講是負利益, 因此現代法治國家大都實行責任法定原則。 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從這個意義上講, 案件當事人之一的某電視臺記者因此被革職, 而電視臺負責人在解釋革職的原因時只是講, “覺得作為記者作出這樣的事來不應該, 違背新聞道德要求。 ”這樣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 儘管我們不贊同“虐貓”行為, 但從法律理性考量, 在法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 不能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虐貓——沉思三
“虐貓”事件的發生是否會促使我們提出“動物權”這一概念?按照傳統的法學理論, 權利主體只能是人, 所以人為權利而鬥爭是理所當然的事, 儘管也非常艱難, 但畢竟人權觀念已深入人心。 那麼, 動物有沒有權利呢?如果放眼于生態文明, 似乎不成問題。 但若提出“動物權”這一概念仍有很多問題需要思考, 諸如:一旦提出動物權, 其權利由誰來維護?動物權與人類的生活衝突如何協調?比如人們為消遣而釣魚是否侵害了魚的動物權?等等。 在此, 僅是提出問題。
虐貓——沉思四
由“虐貓”事件我想到了一個更為普遍的現象, 即一些飼養寵物的人可能出於多方面的原因不再飼養寵物時, 大都撒手不管, 讓這些寵物一夜變成了無主的“野生動物”, 我生活的院子裡每天都能看到十幾隻“野貓”在院子裡亂跑亂竄, 而這些野貓原來都是人們飼養的寵物貓。 由此, 我想對於那些飼養寵物的人可否施加一種責任, 即在他們不再飼養寵物時應對這些寵物做出善意的處置, 而不是撒手不管。 從理論上講, 這可以被視為飼養人因其先前的飼養行為而被施加的附隨義務。 立足于生態文明, 對飼養人附隨這樣的照顧義務並不為過。
暫且思考至此, 朋友您對“虐貓”事件有何思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