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型
肩高:雄性約為 23~25英寸;雌性約為21~24英寸。
必須保證整體的平衡。
身體的長度(從前胸骨到臀骨的距離)略大於肩高。
身體柔韌。
頭部
表情警惕。
眼睛:琥珀色,
與被毛顏色相稱,
卵形,
位置略深,
眼神銳利而聰明。
耳朵:位置為中等高度,
警惕時,
耳朵直立,
但非常靈活,
耳根部寬,
耳朵大而細膩。
腦袋:長,
傾斜,
且輪廓分明。
止部輕微。
前臉的長度略大於腦袋,
腦袋的輪廓與口吻平行,
頭部呈鈍楔形。
鼻鏡:肉色,
與被毛顏色相稱,
沒有其他顏色。
咬和:有力的頜部,
結實的牙齒。
呈剪狀咬和。
頸部、背線、身軀
頸部:長,
前軀
肩胛:長而向後傾斜。
結實但沒有抗肩膀。
肘部:角度恰當。
前腿:直而彼此平行。
骹骨結實。
狼爪可以被切除。
足爪:既不是貓足、也不是兔足,
但很結實;關節發達且穩固,
既不向內彎,
也不向外翻。
腳墊厚實。
後軀
結實而肌肉發達。
後肢彼此平行。
膝關節適度後掠,
第二節大腿清晰。
狼爪可以切除,
足爪與前肢相同。
被毛
短而有光澤,
從細膩而緊貼身體到略顯粗糙都可以,
沒有飾毛。
由於事故而形成的疤痕不屬於缺陷。
顏色
從鮮豔的褐色到栗色都允許,
允許出現的白色斑紋如下:白色的尾巴尖是十分理想的。
胸前出現白色斑紋(稱為 "星斑")。
白色足爪或在臉部中間出現白筋是允許的。
斑點或其他白色斑紋則不合需要,
在頸部背面、肩部、背部或身體兩側的部分區域有純白色斑塊,
則屬於失格。
步態
舒展、流暢;頭部保持高高昂起的姿勢,
步幅相當大,
而沒有任何吃力的跡象。
腿和足爪在與身體行進方相同方向的直線上運動。
足爪向側面甩動或抬腿太高(馬步姿勢)都屬於明確的缺陷。
氣質
聰明、友善、感情豐富,
且頑皮。
警惕而活躍,
非常忠實而敏銳的獵犬,
失格
在頸部背面、肩部、背部或身體兩側的部分區域有純白色斑塊,
則屬於失格。
標準通過日期:1983年5月10日
標準執行日期:198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