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寵物狗引發的損害責任糾紛, 原告汪某訴被告傅某所飼養的寵物狗將其咬傷, 而傅某卻認為汪某沒有被自己的狗咬傷, 兩人始終沒有協商好賠償事宜, 無奈之下汪某將傅某起訴至法院。
原告汪某訴稱自己今年1月25日在所居住的社區散步時, 被鄰居傅某的寵物狗咬傷, 請求法院判決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1500元。 但是傅某拒不承認咬傷原告汪某的是自己飼養的寵物狗, 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免除自己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 原告汪某被犬致傷進行狂犬疫苗注射是事實, 焦點在於被告傅某所飼養的狗是否致傷原告的問題。 該案屬特殊侵權, 即舉證責任倒置。 被告應當就其所飼養的狗未致傷原告或原告有過錯進行舉證。 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訴訟, 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免除自己的責任,
據此, 法院判決被告傅某賠償原告汪某醫療費、交通費513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 由於狗咬人是屬於特殊侵權案件, 實行舉證倒置, 即養犬人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養寵物狗的市民可以儘量將自己飼養的寵物狗進行圈養或者帶好嘴套, 以免咬傷行人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