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是不少養狗人的習慣。 晚飯後帶著愛狗散散步, 自己鍛煉了身體, 也給狗兒一個“交朋友”的機會。 在《條例》通過後, “遛狗”就必須是主人牽著狗兒走了。 條例明確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 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還要為小狗佩戴標誌牌;遇到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時要避讓;不能乘坐除小型計程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即便是要上計程車,
人們會一下子就習慣牽著狗兒“遛彎”的感覺嗎?李洪福委員認為《條例》要真正落實並不容易, 他建議加強宣傳, 讓《條例》家喻戶曉, 爭取在群眾瞭解、理解之後自覺遵守實施。 張書銘等委員則建議人大加強執法檢查, 相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 按照條例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真正規範養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