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孫女士在社區道路上行走時,
適逢趙女士牽狗迎面走來,
孫女士受到驚嚇而摔倒在地。
經鑒定,
孫女士腰2錐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
上述損傷的後遺症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
為此,
孫女士將趙女士告上法庭。
日前,
虹口法院判決趙女士賠償孫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11萬餘元。
一天上午8時許,
孫女士走在本市一社區道路上,
趙女士牽著一條中型犬迎面走來,
過程中孫女士摔倒受傷。
孫女士訴稱,
趙女士所牽之狗有100餘斤重,
與她相向而行時突然向她前撲沖來,
她被嚇得後退摔倒在地並受傷。
經鑒定,
該傷勢已經構成九級傷殘。
因就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無奈之下,
孫女士只好一紙訴狀將趙女士告上法庭,
要求趙女士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餘元。
趙女士辯稱,
事發當時,
狗戴著口罩並用繩牽著,
只看見孫女士隔了很遠的距離在尖叫並後退,
而自己的狗根本就沒有動過。
趙女士認為孫女士不是受狗驚嚇而是自身疾病復發後摔倒,
其受傷與自己根本無關。
最後,
法院判決趙女士賠償孫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
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造成的,
才能免除民事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原告是由於狗的前撲動作受到驚嚇後摔倒,
還是自身疾病或不慎跌倒。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被告應就原告或第三人存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受傷是由原告自身原因或第三人造成,
其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因此本院認定原告受傷與被告所牽之狗的前撲動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並對原告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起較為特殊的動物致人損害案件,
本案中被告所牽之狗並未實際撲到或咬傷原告,
原告是由於懼怕而在後退的過程中摔倒受傷。
這也為廣大喜愛飼養寵物的朋友提了個醒,
怕狗是某些人群的本能反應,
公共場所攜寵物行走一定要記得嚴加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