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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吉娃娃”在寵物店失蹤

因外出探親, 將自己心愛的小狗寄養在寵物店內, 竟被他人領走。 在身心受到打擊的情況下, 楊女士一紙訴狀將寵物店老闆告上法庭, 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 閔行區法院作出寵物店老闆陳先生賠償顧客楊女士1500元並精神損失費200元, 同時返還寄養費100元的一審判決。

楊女士飼養了1條“吉娃娃”寵物狗。 因為外出探親, 她將狗寄養在陳先生開設的寵物用品店。 去年7月28日寄入, 9月20日取回, 十分順暢。 9月24日, 楊女士因外出再次將“吉娃娃”寄養, 未簽訂書面合同, 預付了寄養費用100元。 然而, 當楊女士于10月中旬去取狗時,

卻聽說“吉娃娃”已被他人領走。 楊女士遭受身心打擊, 將陳先生訴至法院, 要求判令賠償狗的實際價值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以及已支付的寄養費用732元。

楊女士說, 5年前購買這條狗時花了1300元, 而陳先生只願賠1500元。 5年中自己花費的愛心及錢款與陳先生的賠償數額有很大差距。

陳先生辯稱, 第1次楊女士將“吉娃娃”狗寄養, 支付了寄養費532

元。 第2次寄養時, 不慎丟失。 他對“吉娃娃”品種的狗市場價格比較清楚, 且有其他同行的證明, 均顯示目前市場上同類型狗的價格為500元左右, 現楊女士提出的訴請畸高, 願意賠償實際價值損失500元, 並給予200元的精神損失費。 楊女士提出退還寄養費用, 則不予同意。


法院認為, 楊女士將狗寄養至寵物店,

陳先生負有妥善飼養及管理之責。 因陳先生未能交還寄養物, 應承擔相應的財產損害賠償之責。 陳先生稱狗于2009年10月8日被他人領走的陳述, 並無相應證據證明, 不予採信。 關於狗的價格, 因品種純度不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 而本案中的“吉娃娃”已丟失, 事實上也無法確定純度, 從均衡雙方利益的角度考慮, 兼顧雙方對於狗的價值的陳述以及寵物狗本身的特殊性, 酌定陳先生賠償1500元。 楊女士主張精神損失費, 並無相應法律依據, 但考慮到陳先生願賠償精神損失費200元, 故對該數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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