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畫(化名)深夜到別人家借錢, 卻被拴著的狗咬傷, 誰該為李畫受傷負責?是狗主人還是李畫自己?
李畫是一名貨車司機, 去年9月23日晚11時, 他不小心將別人家的大門撞壞, 因為沒錢賠償, 他聯繫了車主後, 車主讓他到家住烏市王家梁的朋友劉東(化名)家借錢。 當他進到劉東家院子時, 一隻狗沖出來將李畫的腿咬傷。
李畫為此花了8378.81元進行治療。 其間, 劉東支付了5000元醫療費。
由於受傷後無法工作, 李畫希望劉東賠償但遭拒。 李畫遂將劉東起訴至烏市水區法院, 要求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劉東的狗將李畫咬傷, 劉東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李畫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 判決劉東賠償6500多元。 劉東不服, 上訴至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東說, 狗是在院子裡拴著的, 並沒有跑出去傷人, 更何況自己在電話裡並沒有答應借給李畫錢, 是李畫自己跑到他家的, 所以被狗咬是李畫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李畫則稱, 進其家門前, 劉東並沒有阻攔。 進門後, 自己也沒有逗狗。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有關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 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同時法律還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劉東上訴提出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應向法庭提交證據, 證實李畫被狗咬傷是其自身過錯所致, 但劉東未能提交有效證據, 因此劉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近日, 烏市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