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先生在飯後帶著自己心愛的寵物狗散步, 不料寵物狗被疾馳而來的計程車當場碾壓致死。 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 態度惡劣, 推託責任, 不願協商。 無奈之下, 孫先生只能將肇事車輛駕駛員、車主,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崇安區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賠償其買狗費、飼養費、打疫苗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合計6740元。
孫先生回憶說:“當時計程車開的很快, 我已經揮手示意讓司機停車, 但司機沒有理會, 繼續行使。 由於當時車速太快, 我避閃不及, 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我的狗被車輪帶了出去。 ”在訴訟中,
在廣益法庭接收此案後, 承辦法官感到審理此案困難重重。 原告雖有事實依據, 但法律依據不足。 首先, 寵物狗是從花鳥市場上買回來的, 孫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發票, 只有一張手寫的收據。 被告方皆不認可原告說的寵物狗價值4800元。 其次, 狗的屍體一直放在冷凍箱裡, 待送去鑒定所時被告知寵物狗已縮成一團, 無法辨別其體性、毛色和大小, 故無法進行價格鑒證。
案件一時進入了僵局,
最後,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 肇事一方支付2800元, 另加上自願支付的精神損失300元, 共5100元。
雖離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有點距離, 但在原告拿到判決書後滿意的笑了。 雙方都沒有上訴, 均服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