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吳阿婆買菜回家途中, 遇路人沈大伯牽著寵物狗出行。 吳阿婆受到驚嚇後摔倒在地, 導致左股骨頸骨折, 構成八級傷殘。 經雙方協商無果後, 吳阿婆將沈大伯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3萬餘元。 日前, 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 吳阿婆獲得9萬餘元賠償款。
受驚嚇摔倒骨折
2008年7月26日上午, 64歲的吳阿婆買完菜回家, 途經薛家浜路會館後街口時, 適逢沈大伯手牽一條寵物狗從此處經過。 當寵物狗距離吳阿婆約1米遠時, 吳阿婆受到驚嚇摔倒在地, 無法自行爬起。 沈大伯立即上前將吳阿婆扶起。
經醫院診斷, 吳阿婆左股骨頸骨折。 2008年7月, 吳阿婆遵醫囑在醫院做了“左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 後經鑒定, 該損傷的後遺症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八級傷殘。 該損傷的護理時限為3-4個月, 營養時限為3個月。
事發後, 因雙方協商不成, 吳阿婆將沈大伯告上法庭。 審理過程中, 吳阿婆放棄部分訴訟請求, 賠償金調整為人民幣13萬元。
法院查明, 吳阿婆倒地時, 寵物狗與吳阿婆之間並未產生衝撞、撲咬等直接接觸, 吳阿婆是在受寵物狗驚嚇之後, 慌亂躲避時倒地受傷的。
安全隱患還需防
法院審理後認為, 要確認吳阿婆受傷與寵物狗有無因果關係, 關鍵在於該寵物狗在事發時是否對吳阿婆有現實的危險,
應當指出的是, 由於動物的行為存在不可預知性, 犬類動物尤其存在一定的攻擊性及傳染疫病的危險, 故系爭寵物狗雖體型較小, 但仍具有一定危險性, 對於老人、小孩等容易對動物產生恐懼心理的群體尤其如此。 何況該寵物狗未獲得飼養許可, 無法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 其危險性相對更大。 沈老伯將寵物狗帶到行人較多的公共場所, 本身為周圍人群製造了安全隱患。
同時法院認為, 寵物狗與吳阿婆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具有完全的因果關係。 從寵物狗的體型以及重量來看, 寵物狗的驚嚇本身不足以導致吳阿婆倒地受傷的嚴重損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