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不顧阻攔執意要從孫先生家門口的過道通行, 結果被犬咬傷。 日前, 豐台法院一審判決孫先生賠償5000余元。
陳先生訴稱, 2010年6月13日下午, 他經過孫先生家門口時被一隻大型犬咬傷左大腿, 致使身體受到傷害且無法正常工作, 故訴至法院索賠近3萬元。
孫先生辯稱, 狗咬傷原告的事實存在, 為此他已經支付了醫療費3000多元。 當天他跟原告反復說了家裡有狗, 讓其繞道走路, 但原告喝了酒不聽勸告, 並且踢了狗一下。 孫先生認為原告也有一定的責任, 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作為動物飼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