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 一位元女士在上班期間被同事帶來的一條藏獒咬傷, 造成10級傷殘, 但公司認為被咬傷的員工是因個人行為所致, 無需擔責。 被咬傷患工所需4萬餘元的醫療費到底應該誰負責?
兩個月前, 部門主管華某將其飼養的一條藏獒帶至公司, 關在辦公室內, 未鎖門便去廁所。 我給華某送達檔進入其辦公室, 猝不及防被藏獒咬傷, 花去醫療費用4萬餘元, 造成10級傷殘。 公司認為我的傷害是華某個人行為所致, 即使公司存在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過錯, 也因我不在工傷之列, 而無需擔責。 華某則認為, 我未經其許可進入其辦公室, 未盡到注意義務, 只能自食其果。 請問, 我究竟應該向誰索要賠償?
法律專家回復:你有權同時要求公司和華某賠償損失。 首先, 你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其次, 華某的行為當屬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鑒於藏獒屬於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犬, 意味著無論你是否具有過錯, 只要存在傷害的事實, 華某便難辭其咎。
一般公共場合是不允許攜帶寵物的, 一旦發生意外飼主是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寵物應該要由主人看管好, 不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華某的行為已經是屬於侵權的了, 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對被咬傷同事做出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