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 半路撞上一條寵物狗後摔倒, 導致骨折。 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也被咬傷。 因為賠償問題, 史某將徐某告上法庭。 日前, 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 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 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 沒想到在經過徐某家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 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 電動車從小狗身上壓過, 史某連車帶人摔了下來。 徐某發現後, 去抓受傷的小狗,
事情發生後, 史某及其丈夫報警, 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 還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都沒能達成一致。 2017年7月, 經鑒定, 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 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餘元。
法庭上, 徐某承認, 那只小狗(薩摩耶)是自己養的, 但她辯稱, 史某不是因為撞到這只小狗才摔倒的, 而是聽到狗叫後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的, 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 “小狗受傷後, 我把它送到寵物醫院, 花了2000多元也沒能救回來, 當初買狗也花了2500元。 ”徐某說。 另一被告楊某代理律師則表示,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狗雖是楊某去購買, 但實際是送至徐某廠裡飼養看門, 所以, 徐某才是小狗的實際飼養人, 楊某無需擔責。 按照法律規定, 飼養人負有動物的安全性維持義務, 徐某在戶外未對小狗進行有效牽領及約束, 導致小狗與史某的車輛發生碾壓, 造成史某摔倒受傷, 應當對史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日前, 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