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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將路人撞骨折 主人與牽狗者被判各賠8萬

當下, 養寵物犬已經成為時尚。 在住宅區裡, 隨處可見帶著狗散步的人們。 偶爾相遇, 愛犬人士還會交流一番養狗心得。 如果寵物犬撞傷了他人, 責任應當如何認定呢?近日, 武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犬撞傷他人而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被告陳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劉小姐賠償8萬餘元, 共計16萬餘元。

寵物狗掙脫狗鏈 將路人撞骨折

陳先生和文小姐都是武侯區一環路某社區的住戶。 陳先生養了一隻金毛犬, 文小姐養了一隻薩摩耶犬。 兩人經常在社區碰面, 互稱“金毛爸”、“薩摩媽”。

去年6月23日晚上, 陳先生外出遛狗時與文小姐相遇並交談。 交談過程中, 二人對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牽走而感到好奇, 決定就此一試。 陳先生將狗項圈套在金毛犬頸部, 並將狗繩交給文小姐。 當文小姐將金毛犬牽走至二三十米開外時, 陳先生在遠處呼喊金毛犬, 金毛犬立刻掙脫狗鏈, 奔向陳先生。 恰逢此時, 劉小姐從此路過, 躲閃不及, 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擊腿部而受傷倒地。

傷者起訴狗主人及牽狗者

索賠16萬餘元

事發後, 劉小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經檢查為左脛骨平臺骨折。

出院後, 劉小姐將陳先生、文小姐訴至武侯法院, 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手術費等共計16萬餘元。

陳先生辯稱, 事發時, 他並不在現場, 不應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

劉小姐被撞一下就骨折不符合常理, 請求法院對其骨折發生是否因為自身健康原因進行鑒定。

文小姐認為, 事發時, 陳先生想試驗一下, 看陌生人是否能將金毛犬牽走, 文小姐只是幫忙牽狗。 陳先生在遠處呼喚金毛犬, 金毛犬掙脫狗繩跑向陳先生並將劉小姐撞傷, 這時狗繩還在自己手中。 綜上, 陳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狗主人及牽狗者屬共同管理人

各自賠償8萬余元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

陳先生作為金毛犬的飼養人, 應對劉小姐被金毛犬撞傷而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文小姐雖非金毛犬的飼養人, 但其與陳先生共同商議, 對金毛犬是否能為陌生人牽走進行嘗試, 當時金毛犬實際處於文小姐的控制之下。 因此, 在事發時, 她與陳先生共同屬於金毛犬的管理人, 應與陳先生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 武侯法院認定, 事件的發生系因陳先生、文小姐共同嘗試考察寵物的特性所致, 各自對劉小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因此, 判決陳先生與文小姐各自向劉小姐賠償8萬餘元。

目前, 文小姐已經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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