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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該保護還是該取締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近日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共展示(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並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 該條款引起了諸多爭議。

動物展演是利用野生動物表演來取悅觀眾的娛樂方式, 以“刺激性”和“趣味性”吸引著大量遊客, 歷來是許多動物園、馬戲團對外宣傳的重點專案。

2010年, 國家林業局、住建部、農業部先後叫停一系列動物表演行為;2015年初,

臺灣動物保護團體呼籲禁止海洋哺乳類動物表演。

近年來, 野生動物展演暴露出的問題日益增多, 動物去向不明、死因不明、壽命縮短、遭到虐待以及傷人事件, 都給野生動物的保護造成了不良影響。 在諸多部門先後出臺檔叫停動物表演後, 越來越多的城市動物園取消了動物表演, 而此次《草案》中的相關條文, 似乎又將“動物展演”拉回了歷史舞臺。

小編覺得, 即使《草案》中相對嚴格地規範了動物展演的標準,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該法出臺後, 必定會有不法之徒利用條款“合法”地對野生動物進行違背動物天性的訓練, 從而獲取利益。 人類作為高級動物, 不能因為站在食物鏈頂端,

就將其他動物視為取樂的工具, 這和古羅馬角鬥又有何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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